(原标题: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不得参与或纵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这些实体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
第八条 如有多次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入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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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等。
第十一条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公司应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循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满足一定条件。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特定条件。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需比照变更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若金额较大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延期需披露具体原因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年度核查报告。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取消、终止原项目或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视为变更用途,需公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变更原因、新项目详情等。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三十条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股票金融配资公司,修改亦同。